租賃思信貨櫃倉條款
- 租戶請帶備身份證、商業登記、地址等證明文件在申請租櫃時供查閱及影印存案。辦理租櫃時,須經雙方一起檢查所租貨櫃內外裝備妥善(如地板,門較等),並即場拍攝相片以作記錄。退租時,須保持原狀交吉,清理妥當。如有發現破損(不計自然損壞),租戶須照合理價錢賠償:如貨櫃內需要本公司清潔處理,則費用由租戶支付或在按金扣除,不足之數,本公司可向租戶追討。
- 租金上期繳交,一個月為一期,不足一個月,租金亦以一個月收取。
- 一個月按金,按金會於租戶辦妥退租手續後發還,無須支付利息。
- 逾期一個月不清繳租金者,本公司即可取消其租約。
- 雙方可預七天以書面通知中止租約,租戶在租用期未滿時退租,本公司無須退回該期已付租金之全部或一部份。若本公司提出中止租約,則會退回租約未到期部份之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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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 8AM-6PM (假期 8AM-4PM )營業時間內,租戶出入倉庫,必須依章辦理。在下列任何一項情況下,本公司可拒絕租戶出入倉庫:
甲、租金逾期未繳交
乙、租戶違反本規條
丙、當八號或以上颱風警告訊號或黑色暴雨警告訊號發出。 - 為保安理由,本公司得登記進入倉庫之車輛車牌號碼及司機(或負責人)身份證號碼。
- 租櫃內所儲物品,在任何情況下遭受全部或部份損壞,或基於自然原因而變質,或遇風雨、水火災害、暴亂、行竊、刑事毀壞、地震,貨櫃門失靈所阻延而引致之損失,本公司無須負責。本公司職員為租戶服務時,因意外而引致櫃內物品遭受任何損失或損壞,本公司無須負責。
- 租櫃只能存放工具、貨物等,嚴禁在櫃內生火或燒焊,免生危險。貨櫃不得移動及僭建物件。租戶不得利用該櫃作非法用途,或存放爆炸性物品、易燃液體、危險性違禁之葯物、任何違禁、具危險性、腐蝕性或對公眾有害之物品,倘有違反本規條而令本公司遭受損失時,租戶須負責賠償。如本公司懷疑櫃內載有上述物品或該櫃之使用有違反本規條時或政府有關部門著令開櫃時,本公司得隨時要求租戶或受權人開櫃檢查,如不照辦,則本公司有權鑿開該櫃及處理櫃內物件,所有因而引起之費用及後果,均由租戶負責。
- 租約一經終止,如租戶未能依章開櫃清除櫃內物品,本公司無須再行通知,即可鑿開該櫃,將櫃內物件處理,所有因而引起之損失或損壞,無須本公司負責。本公司因延聘律師、公證人、拍賣行及其他代理人、承建商或工人等協助進行,所有引起之費用,均由租戶繳付。本公司無須通知租戶,即有權將櫃內物品公開拍賣或私下變賣,用以抵償上述之費用及租戶所欠本公司之款項,不足之數,租戶仍須負責。
- 租戶之地址如有更改,當即通知本公司。在本公司收到該封書面通知前仍以原登記者為租戶之地址,凡本公司按址送往之通知書,均作已寄發及視作次日送達論。
- 租戶應自購保險以保障其存放之貨物及工作人員之安全,本公司無須負任何責任。
- 租戶當據實提供個人資料及文件,以供本公司辦理有關此租約事務。本公司會遵照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將資料保密,惟可應政府部門如海關,警務署等要求及本公司有關業務上需要而提供使用,本公司得影印資料及文件以存檔案。
- 未經本公司同意,租戶不得將租櫃全部或部分轉租、出借、頂讓、或以其他變相方法由他人使用。
- 租戶應遵守租櫃所在的地契及相關香港法例的規定和條款。
- 租戶未經本公司書面同意不得在租櫃之任何部分標貼或懸掛、個人或團體之招牌,或具有宣傳性質之廣告等。倘不依約遵守,本公司得雇人拆除之,一切費用租戶負責。
- 租戶不得有喧嘩或擾亂鄰居或其他租戶安寧之舉動,倘經別戶投訴,租戶仍宣擾如前,本公司有權終止本租約。
- 租戶倘因疏忽而致毀壞租櫃之設備,或損及別戶之物件者,租戶須負賠責任。
- 租賃期間內,如該租櫃之所在地經政府收地、重建、清拆,火警、危害及/或一切非人力所為的天災人禍導致租戶不能使用該租櫃,本租約即自動終止作廢,租戶需無條件搬出。如此,本公司只須將按金無息退回給租戶,無須作出任何賠償予租戶。